我区城市管理(综合行政执法)部门在燃气领域执法过程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一批违反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《广东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的各类燃气气瓶,经调查核实,被扣押的燃气瓶存在未设置信息化标签、不具有质量安全追溯性等问题,存在较大安全隐患,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、财产安全,应依法对气瓶进行处置。
请相关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相关证件(身份证和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)及凭证到本机关接受处理。公告期届满无人主张权利的,本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置。
联系地址: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中88号
联系人:麦胜标,电话:0763-5823650
特此公告。
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
2024年10月29日